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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它不同于每一个人的具体工资水平。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从纯理论的角度考虑,用“平均数”来表达居民财富水平的变化是必要的,也是可取的。但是,如果与现实生活相联系,与社会现状相结合,那么,“平均数”很有可能难以客观反映社会现状、反映群众的真实生活水平。
2、在一个社会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度里,衡量这个国家老百姓生活水平高低、财富增长快慢的立足点,应放在社会的“工资短板”方面,即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下及社会贫困线以下两个层面。
3、这两个层面群众收入的增减变化。
4、如果在社会财富严重缺乏、老百姓普遍贫穷的情况下,用“平均数”来反映社会财富的增加、老百姓收入水平的提高,都有较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情况下,如果再用“平均数”这个概念,就很难反映社会的真实情况了。这里的“平均”,更多的可能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标志,而非社会收入水平提高的表现。
5、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6、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7、(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8、(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9、(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10、(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11、(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12、(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13、(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4、(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5、(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一季度、一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
2、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劳动工资报表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哪些内容?
1.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年度)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和奖金。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3.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从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包括货币性质和实物性质的津补贴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4.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放给从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1、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2、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3、(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4、(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5、(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6、(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7、(四)运动员体育津贴。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8、(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9、(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10、(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1、(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12、(五)其他奖金。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3、(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14、(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5、(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16、(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7、(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18、(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19、(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20、(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21、(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22、(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23、(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24、(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25、(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26、(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27、(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28、(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29、(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第十二条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